記者 | 趙孟 實習記者 張仟薈
編輯 | 翟星理
被羈押近兩年后重慶最大多中專學校,云南省曲靖工商職業技術學校(簡稱“曲靖工商學?!保┩顿Y人李正魏被控合同詐騙一案開庭審理。
2021年7月23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正魏一案。由于律師對法庭程序、起訴書規范、證據等提出異議,庭審延期,后于7月27日再次開庭審理。7月29日,法庭在被告人辯護律師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開庭審理。
李正魏的辯護律師謝會生認為,李正魏作為曲靖工商學校的投資人,在學校改制過程中與校方一些人員發生分歧權力被“架空”,導致與企業簽訂實習合同后派出學生受阻,以致合同無法履行,主觀上并無詐騙的故意,他將為李正魏作無罪辯護。
嫌疑人被超期羈押
曲靖工商學校是曲靖市規模最大的中專學校。2008年,原為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曲靖工商學校在曲靖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導下進行改制,引入本地民營企業家李正魏投資,擬改制成一所“股份制學?!?。
界面新聞此前報道,按照曲靖市政府批復的改制方案,改制后的學校在事業單位管理局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同時在民政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
這種“法人雙登記”制度,讓看似矛盾的兩種身份在一所學校并存,在當時被認為是“創舉”,并獲得了從曲靖市到云南省的有關領導肯定。
但曲靖工商學校的改制過程并不順利。由于現行法律障礙和部分在編教師的反對,該校已經取得的《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被舉報材料造假而遭撤銷,原有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又因到期后無法續期而作廢。
最終,曲靖工商學校陷入既不像公辦,又不像民辦,既不像事業單位,又不像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黑戶”狀態。
改制受阻后,李正魏被“架空”。2019年9月10日,李正魏代表學校與企業簽訂實習合同后,因遭反對而無法履行,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刑事拘留。
在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和兩次開庭延期后,李正魏于首度面對法庭審判。
起訴書指控李正魏涉嫌詐騙的三起“犯罪事實”分別為:2019年1月3日,李正魏以曲靖工商職業技術學校董事長的名義與東莞市背靠背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劉飛龍、經理劉雄簽訂了校企合作協議,以派出學生外出頂崗實習為由騙取東莞市背靠背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人民幣200萬元重慶最大多中專學校;2017年10月20日,李正魏以曲靖工商職業技術學校董事長的名義與廈門力智人才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廈門力智公司”)人員張軍義簽訂了校企合作協議,以派出學生外出實習為由騙取廈門力智人才服務有限公司人民幣150萬元;2019年6月24日,李正魏以曲靖工商職業技術學校董事長的名義與深圳市才智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簡稱“深圳才智公司”)法人代表張樂勇以及公司人員向歐陽簽訂校企合作協議,以派出學生外出實習為由騙取深圳市才智公司人民幣100萬元。
2020年6月4日,麒麟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其后兩次延期開庭,至今已經過去13個月。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李正魏目前仍處于超期羈押狀態。
期間,李正魏的辯護律師多次向麒麟區人民檢察院以及麒麟區人民法院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并提出愿意提供合同尚欠金額數量的保證金,均被駁回。
李正魏的妻子也以個人名義致信曲靖市人大常委會,請求監督本案辦理程序、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但一直沒有結果。
律師未出庭,法院已審結
2021年7月23日上午,麒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正魏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
庭上,公訴方與李正魏的辯護律師、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謝會生圍繞李正魏簽訂合同時的身份究竟是不是曲靖工商學校的董事長,以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展開辯論。
檢方主張,從曲靖市民政局于2013年12月13日公告撤銷工商學校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李正魏為法定代表人)并注銷相關印章后,李正魏就不再擔任曲靖工商學校學校董事長一職。被告人李正魏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詐騙他人,數額特別巨大財物。
謝會生則認為,學校改制時,曲靖市人民政府的批文中明確表示,批準工商學校進行股份制改制,后者與曲靖山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江公司”)合作辦學,山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魏出任董事長同時擔任工商學校法定代表人,這些文件從來沒有被撤銷或修改、廢止。
此外,李正魏自曲靖工商職業技術學校改制以來,一直是曲靖工商職業技術學校董事長,并自2013年4月擔任代理校長,是曲靖工商職業技術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其有權代表曲靖工商職業技術學校簽署校企業合作協議。
謝會生還提出,李正魏代表曲靖工商職業技術學校簽訂的涉案《校企合伙協議》不能履行的原因,是李正魏作為學校董事長及校企合作委員會主任的權力被“架空”,受到他人設置障礙所致。李正魏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合同不能履行后,李正魏積極還款,其中對張軍義所指控的涉案款項,事實上已全部歸還。
謝會生認為,本案最大的問題在于被害人的主體身份目前沒有文件可以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個人報案人代替單位被害人報案時,需要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委托書等材料來證明被害人主體身份。
此前辯護律師曾就這一點提出過異議,公安機關隨后對相關材料進行了補充。
但謝會生表示,“幾份補充材料并不符合復印件作為證據使用的規定,存在使用拍照打印、掃描打印、字跡難以辨認、形式不符合要求等問題,不具有法律效力?!?/p>
此外,他注意到,補充的三名報案人的委托書的落款時間是2021年4月,而早在2019年9月10日,李正魏就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謝會生在法庭上提出,此前本案報案人由于沒有合規委托文件,實際上不具有接收公檢法送達文書的權力。所以,本案此前的送達、有關被害人權利義務的告知、被害人陳述等,全部存在不可逆轉的程序錯誤,而此類錯誤導致本案的全部刑事追訴程序歸于無效,因此應當休庭延期審理。
謝會生指出的另一程序問題是,本案的三名被害人中的廈門力智公司與深圳市才智公司,此前曾對曲靖工商職業技術學校提起過民事訴訟,并收到了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系”,公安機關立案需要符合“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而李正魏一案中,立案并沒有經過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程序。
7月27日庭審結束后,法官通知7月29日下午繼續開庭,謝會生和李正魏的另一辯護律師丁宏學當庭表示與此前的工作行程有沖突,要求另擇時間。
7月28日,麒麟區人民法院又短信通知李正魏的兩位辯護律師,將于7月29日繼續開庭審理此案。辯護律師以通知程序違法為由拒絕出庭。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
7月29日下午,麒麟區人民法院在李正魏的辯護律師未出庭的情況下繼續開庭審理此案。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