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強(化名)被招生簡章上的“國家統招中專學歷”所吸引報讀鄭州商業技師學院中德國際護理就業班重慶機電工程技工學校中專畢業證,沒想到四年后畢業時拿到的卻是技工院校畢業證書重慶機電工程技工學校中專畢業證,他一紙訴狀將就讀的學校告上法庭。
法院一審判鄭州商業技師學院賠償李強損失10000元重慶機電工程技工學校中專畢業證,李強提出上訴索賠40萬。
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學校招生簡章寫明畢業獲取國家統招中專學歷
2017年7月30日李強(乙方)與鄭州商業技師學院中德護理人才交流中心(甲方)簽訂《中德護理人才交流中心升學、就業服務協議書》,約定乙方報讀專業為德國國際就業班,四年制,畢業后獲得中專學歷,等等。
根據李強提交的《鄭州商業技師學院中德護理人才交流中心2017年秋季招生簡單》顯示:其所報讀的中德國際護理就業班招生計劃為涉外護理專業,學制四年,中專層次,含八人間住宿、書費每年7500元……其中說明:國內學習期間注冊鄭州商業技師學院護理專業學籍重慶機電工程技工學校中專畢業證;畢業獲取國家統招中專學歷,可以報考護士資格證,同時獲得高級育嬰師、營養師、心理咨詢師、護理員、救護員等職業資格……
按照以上招生宣傳內容,李強于2017年9月到鄭州商業技師學院中德護理班報到上學,在校期間,他每年交納學費7500元,四年共計30000元。然而,2021年6月臨近畢業,李強卻得知鄭州商業技師學院將發放的是技工院校畢業證書,并非國家統招的中專學歷畢業證書,遂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共計407509元。
一審法院判鄭州商業技師學院違約,賠償一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李強系被告鄭州商業技師學院招錄的中德護理班的在籍學生,雙方依法建立教育培訓合同關系,被告作為公辦職業教育院校,系招生及提供教育培訓的一方主體,中德護理班由被告設置,原告作為被告的招錄對象,基于對被告的合理信賴,有理由相信招生簡章所涉內容系被告所作宣傳,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在招生過程中已經就“鄭州商業技師學院中德護理人才交流中心”的身份向原告作出特別說明,因此,應當認定被告系《中德護理人才交流中心升學、就業服務協議書》的一方主體。被告不能兌現關于“畢業獲取國家統招中專學歷”的承諾,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原告相應信賴利益的損失,根據本案情況酌定為10000元。
據此,一審法院判被告鄭州商業技師學院賠償原告李強損失10000元。
男子上訴索賠40萬
李強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應當解除其與鄭州商業技師學院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退還張博學費。此外,鄭州商業技師學院的違約行為對其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應當賠償其精神損失費等等。李強上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他與鄭州商業技師學院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重慶機電工程技工學校中專畢業證;判令鄭州商業技師學院退還學費30000元;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誤工費用327509元,以上共計407509元。
鄭州商業技師學院辯稱: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鄭州商業技師學院愿意出于人道主義按照一審判決賠償李強1萬元。
據了解,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該案系因李強在鄭州商業技師學院德國國際就業班上學而引起糾紛。由于李強與鄭州商業技師學院中德護理人才交流中心簽訂《中德護理人才交流中心升學就業服務協議》,約定四年制,畢業后獲得中專學歷,但是畢業時鄭州商業技師學院發放的是技工院校畢業證書,非國家統招的中專學歷畢業證書,明顯與協議不符,構成違約,一審酌定鄭州商業技師學院賠償李強相應信賴利益損失10000元,處理適當。
關于李強訴請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學費、賠償誤工費、精神撫慰金能否支持的問題。因李強自2017年9月入學,至2021年6月畢業,期間在鄭州商業技師學院中德班就讀,鄭州商業技師學院已提供相應的教學義務,雙方協議已實際履行,故李強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綜合全案情況及鄭州商業技師學院的過錯程度,一審酌情支持其信賴利益損失已彌補其一定的經濟損失,故其要求其他費用,超出鄭州商業技師學院應承擔的責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最終,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華商報記者 郝錦龍 編輯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