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的戶籍遷出農村后重慶返鄉大中專畢業生土地征用,能否參與原戶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重慶返鄉大中專畢業生土地征用?2
018-10-19 16:05:13
2009年9月,劉某考上某科技大學。入校時,她按學校的要求將戶口遷移到了學校所在地。2012年3月,劉某所在村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得到了300多萬元土地補償款,此時劉某仍在原學校就讀。劉某所在村的村委會制定了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確定了以戶口為分配原則。由于劉某的戶口已遷到學校,不在村里,所以沒有得到一分錢的補償款,后劉某多次與村委會交涉未果,于是把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土地補償款。法院會不會支持劉某的請求呢?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村教育水平的提高,很多農村學生考上大學,到異地就讀,并通常將戶口也遷移到所在的學校。當這些學生的家中遇到征地補償問題時,很多人都會疑問,這些學生能不能也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其實,在校就讀的大中專學生,雖然戶籍遷出了農村,但并不是表明其已經脫離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僅僅是基于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的要求。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的學費、生活費等都是通過在農村的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的供給,自己并沒有生活來源,屬于典型的消費者。
某些地方也對此類情況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如《銀川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第13條就指出:被拆遷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則確定:
(1)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分配了承包地且戶籍在被拆遷村隊的人員或征地拆遷時已出生并持有計生部門核發準生證的人員(必須是戶主直系親屬);
(2)原戶口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現役士兵;
(3)原戶口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4)原戶口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
因此,在校大中專學生仍然是征地補償費的享有者,可以參與原戶籍的土地補償款的分配。雖然,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合法》的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召開村民會議進行分配,但如果就此排除大中專學生的分配權利,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綜上所述,遷出農村戶口的大中專學生應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權利,不應排除他們參與征地補償費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