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張智勇律師團隊編輯整理(張智勇重慶市忠縣中專: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重慶市忠縣中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忠縣中專,重慶十佳律師重慶市忠縣中專,執業二十五年,擅長涉黑案件、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網絡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判決書重慶市忠縣中專:
被告人陳某某,男,出生于江蘇省丹徒縣,漢族,??莆幕?,某某區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袁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寧化縣,漢族,中專文化,務工,住福建省寧化縣。
被告人吳某某,男,出生于江蘇省丹徒縣,漢族,高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上海市松江區。
被告人方某某,男,出生于江西省鄱陽縣,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戶籍地江西省鄱陽縣,現住江西省景德鎮市珠江區。
被告人許某某,男,出生于江西省鄱陽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西省鄱陽縣,現住江西省景德鎮市昌江區。
重慶市忠縣人民檢察院分別指控被告人陳某某、袁某某、吳某某、方某某、許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于XX年11月16日、XX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變更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重慶市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檢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袁某某、吳某某、方某某、許某某,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經公訴機關建議,本案延期審理二次?,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XX年4月至XX年1月,被告人陳某某在江蘇省某某市多次通過互聯網向他人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并多次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具體事實如下:
1.XX年4月至6月,被告人陳某某安排何某某(另案處理)在馬某某(另案處理)處以9800元的價格購買公民個人信息16.6523萬條。
2.XX年10月9日,被告人陳某某為販賣公民個人信息,以1萬元的價格在被告人吳某某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10萬條。
3.XX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陳某某以24511元的價格在被告人袁某某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共計30萬條。
4.XX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陳某某以75245元的價格向趙某某(另案處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共計42萬條。
5.XX年7月至8月,被告人方某某為販賣公民個人信息,以4300元的價格在被告人陳某某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共計2.4396萬條。
等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袁某某、吳某某出售信息的行為,被告人方某某、許某某為出售而購買信息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陳某某、袁某某、吳某某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方某某、許某某屬于情節嚴重;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罪行,均可從輕處罰;五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理。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對指控罪名無異議;但辯稱,指控被告人陳某某向趙某某出售信息數量不準確。
被告人袁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袁某某的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請求對被告人袁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吳某某的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另提出,被告人吳某某所出售的信息中有無效信息,其是在賣公司時應陳某某要求將客戶信息進行了售賣,其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方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方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所購買的信息存在不真實的情況,信息并沒有大量流入市場,被告人方某某有立功、認罪認罰情節,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許某某的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另提出,被告人許某某有立功、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請求從輕處罰。
XX年1月29目、3月21日、3月21日、3月23日、4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吳某某、許某某、方某某、袁某某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前述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被告人許某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均經查證屬實。
上述事實,五被告人及辯護人均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電腦,手機,搜查筆錄,戶籍資料,抓獲經過,情況說明,銀行卡交易記錄,忠縣公安局合成作戰辦公室查詢記錄,某某區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辦案說明,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微信交易記錄等電子數據,辨認筆錄,證人趙某某、周某某、張某某、何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袁某某、吳某某、方某某、許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關于本案的爭議焦點,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于被告人陳某某向趙某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數量的認定問題。經查,根據微信賬戶查詢結果,支付寶賬戶查詢結果,支付寶轉賬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公民個人信息單,電子證據檢查筆錄,陳某某手機,電腦硬盤,移動硬盤中提取的電子數據,證人趙某某、白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吳某某的供述等在案證據證實,被告人陳某某向趙某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數量約30萬條。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向趙某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不準確,本院將被告人陳某某向趙某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更正為約30萬條。
二、關于相關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公民個人信息不真實或有重復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對批量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有證據證明信息不真實或者重復的除外。經查,現并無證據證實相關辯護人所提到的公民個人信息不真實或者重復。故相關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袁某某、吳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均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檔內裁量刑罰。被告人方某某、許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均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檔內裁量刑罰。被告人方某某、許某某均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罪行,均可以從輕處罰;五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本院決定對五被告人不同程度的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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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出臺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擴大了犯罪主體和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范圍。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
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